第43章
庭审场内。
在苏青柏陈述完上诉申请以后,林友平敲响了法槌。
咚咚!
“上诉方上诉申请陈述完毕,现由公诉方进行陈述。”
林友平的声音落下,将目光转化到了被上诉方席位的吕伟身上。
吕伟淡淡的朝着苏青柏的方向看了一眼,脸色平淡,没有任何的变化,接着低头陈述自己一方的诉讼意见:
“审判长,我方诉讼申请和针对诉讼方的意见请求如下:”
“一,驳回诉讼方,也就是齐丰一方所提出来申请,诉讼方提出来的当事人齐丰正当防卫,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当时的齐丰是处在一个正当防卫的状态。”
“根据当时齐丰的状态,他手持刀具,完全足以保护自身的安全,但是却利用刀连杀两人,存在主观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不具有正当防卫的表现性,所以我方申请驳回诉讼方的申请。”
“二:对于诉讼方所提出来的针对诉讼方当事人的赔偿问题,是基于齐丰在无罪条件下的,可是现在齐丰并没有判定无罪,我方申请驳回上诉方的请求。”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针对于苏青柏提出来的问题,吕伟进行了一一的反驳。
很明显。
吕伟知道这一场诉讼的关键点在哪里!
关键点在于齐丰是不是,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条法律,在法院的庭审中出现过的次数不少,可是基本上没有胜诉的。
为什么?
因为很难去界定是不是利用正当防卫去进行故意侵害的这一主观因素。
所以这一次苏青柏提出来的正当防卫,吕伟直接进行了反驳,只要引导着故意侵害这一主观因素的判定,那么这场诉讼胜利了。
审判长林友平对于双方的诉讼申请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沉默了几秒。
接着看向诉讼方席位上的苏青柏,咚咚敲响了法槌:
“检方已经陈述完毕,上诉方针对于检方提出来的问题,你方有没有法律依据证明,或者是拿出相对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齐丰是正当防卫?”
关键点来了!
苏青柏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西装。
如何证实简单。
关键是怎么把对方带进自己的套里,让对方跟着自己的步调走,这才是难点。
吕伟作为一个资深的刑事律师,这一点还真的挺不好办的!
苏青柏深吸了一口:“审判长,我方能够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在此之前,我有几个问题,想要询问吕律师。”
咚!
“问题是否和庭审有关?”
“是的审判长!”
“提问问题和本案有关,申请通过。”
吕伟好奇的打量着苏青柏,不知道这关子里面卖的什么药,微微皱了皱眉,只听苏青柏开口道:
“请问吕律师,你是怎么认定我方当事人是故意杀人的?是怎么判断他的主观意图的?”
解决不了问题,那么就把问题抛给对方,先搞对方心态。
苏青柏继续说:“一审时,是吕律师作为公诉律师对于我方当事人进行控告,指控其故意杀人,其证据是我方在遇到危险时,用刀连杀两人,超过了防卫的限度,并且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请问吕律师,你是如何判定的呢?”
吕伟微微皱眉,举手示意:“审判长,我认为诉讼方律师举例一审的判定与二审无关,我拒绝回答诉讼方律师对我的提问。”
咚咚!
“同意申请,终止诉讼方的提问,”
苏青柏长出了一口气,终止了?
这是不想让他进行提问了!
不让他问他偏要说。
苏青柏继续开口:“被诉讼方针对我方当事人的故意犯罪的主要控诉有:第一主观上的伤害意图,二,所使用的刀具,三在施暴者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对于对方进行继续的伤害行为,四,我方当事人在犯罪后离开了犯罪现场,被认定成逃逸行为。”
“先谈谈本案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我方当事人和另外两个人不相识,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交集。
但是在商场内,另外两人针对我方当事人没有由来就进行言语上的辱骂,我方当事人进行仅仅回了一句嘴,就遭受到了两个人的殴打。
在此过程中,我方当事人顺手拿了商场里面的刀,而对方两个人丝毫不惧,还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辱骂,并有意且再次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正当防卫,导致了两人的死亡,整个过程,没有错吧?”
吕伟皱了皱眉:“没有错,这是检方提供的过程,但是对于最后一点,属于正当防卫我表示反对,并且目前原告处于庭审阶段,并没有证据表明他是正当防卫。”
“请诉讼方辩护律师,注意你的用词!”
好!
过程经过没错就好!
是不是正当防卫,苏青柏目前懒得继续理论。
苏青柏露出两颗小白牙:“审判长,我想申请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咚!
“申请通过。”
林友平敲响了法槌。
齐丰在两名法.警一左一右的包围中,面对苏青柏突袭而来的提问,显得有些紧张。
苏青柏给了齐丰一个眼神,示意其不要太紧张。
等了数秒,齐丰平静下来以后,苏青柏才缓缓开口:
“请问我方当事人,当时你在商场内,有刻意留意过商场中摆放刀具的位置吗?”
齐丰摇了摇头:“没有...”
“那你当时拿刀的目的是什么?”
“拿刀的目的..是想吓唬吓唬他们...”
“那你在杀人以后第一主观反应是什么..?”
齐丰似乎回忆起来了什么不好的事情,面色痛苦:“第一反应是害怕...”
询问完这几个问题,苏青柏看向审判台:“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咚咚!
“那请诉讼方律师现在开始你的法律解释吧。”
“好的审判长。”
苏青柏整理了一下西装,缓缓开口:
“刑法上所定义的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继续实施的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有两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
其二,行为人对于其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构成才能具备故意犯罪。”
“如何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本案的过程中:
第一,我方当事人没有主观的去记刀具摆放的位置。
第二,我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吓唬他们,并没有杀害他们的意图。
由于案件的突发性和不可重复性,我方当事人离开的第一反应是害怕。
而针对一个青年大学生,在遇到这种事情,难免会有害怕的情绪,这不是单纯的逃逸行为,而是在受到惊吓以后的下意识行为。
在司法解释中,逃逸一般指的是主观上对于逃避犯罪责任的追究。
在此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意识紊乱,在执法方有记录表明,并且在第一时间赶回现场,进行自首,这证明了他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杀人潜逃的行为,逃避责任的追究。
而只是失去理智,进行的下意识行为。”
“更重要的是,根据检方的指控和证据表明,我方当事人身高178,对方两人的身高分别为172和175。
我方当事人由上而下的划过数刀,想要阻止对方的继续攻击。
这只是我方的正当防卫动作,并非刻意的结果,造成对方死亡是我方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情急之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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